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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实施日期2022-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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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发 文 号:政府令第 347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2-03-14实施日期:2022-05-0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 2022年 2 月 15 日省政府第 14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周乃翔2022 年 3 月 14 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

2、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

3、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

4、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九条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

5、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担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周期、监控、治理措施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三)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四)依据有关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予以消除;(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报告、通报。第十条第十条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执行;(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对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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