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4 年第 138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4-10-09实施日期:2014-11-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二
2、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第四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和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负责,确保饮用水安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第五条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有关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环保部门: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和信息发布平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二)水利和渔业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加强水土保持和涵养水源工作;负
3、责禁止设置排污口和河道采砂、取土、爆破等作业;负责渔业生产水域污染监督管理;制定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水开采项目;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及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防止饮用水水源枯竭。(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四)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保护区内取土、采石、挖砂等可能引起渗漏地层破坏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审批矿权时,优先考虑水源的保护,严格审批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五)供水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要求;在饮用水水源水质遭受污染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本级政府
4、及有关部门报告。(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粪便、垃圾处理场站;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发展和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涵养林地植被保护管理;发改、经信、财政、工商、旅服等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
5、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政策。第三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第六条第六条 市(除滕州市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第七条第七条 各区共有 9 处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为:薛城区金河水源地,山亭区岩底水源地、东南庄水源地,市中区周村水库、丁庄水源地、渴口水源地,峄城区三里庄水源地、徐楼水源地,台儿庄区张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范围具体是:(一)薛城区金河水源地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 120 米,西至取水井西120 米,南至取水井南 80 米,北至取水井北 350 米范围内的区域;2.二级保护区:东至东黄村东边界,西至西黄村东边界,南至泉头村南边界,北至取水井北 1300 米范
6、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二)山亭区岩底水源地1.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半径 37.5 米的正方形区域;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 300 米,西至取水井西170 米,南至取水井南 110 米,北至南官庄村南路,及取水井至新薛河中支流岩底支流上游 2000 米、沿岸纵深 50 米范围;取水井至新薛河中支流上游 2000 米、沿岸纵深 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三)山亭区东南庄水源地1.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半径 37.5 米的正方形区域;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 140 米,西至取水井西150 米,南至取水井南 110 米,北至取水井北 250 米,及取水井至新薛河北支流上游 2000 米、沿岸纵深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四)市中区周村水库1.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 300 米的区域及大坝向西 100 米的区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沿岸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 200 米范围内的区域,在防护堤外侧不超过堤坝坡脚线,在防护堤两端不超过环库公路;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周村水库整个水域;陆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