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仙桃市永富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6 月 4 日 16 时许,仙桃市工业园区官沟社区永富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曾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28 岁,户籍: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黄荆村),直接经济损失 50 余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仙桃市永富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此次事故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
2、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企业情况(一)事故企业情况仙桃市永富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富顺公司),2014 年 11 月 13 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31XXXXXXX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仙桃市干办黄金大道西端(富迪物流产业园北面),法定代表人:黄
3、某某,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经营范围:货运代办、二类(大型车辆、小型车辆、客车、新能源汽车、特种专项作业车)汽车维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救援;汽车美容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二)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现场情况7 月 8 日,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发现永富顺公司事故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配电箱的门被破坏且未上锁;2、配电箱内未安装分级漏电保护装置,且与消防栓共用配电箱;3、高压清洗机金属外壳未采取可靠接地保护措施。以上问题不符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7251.4-2017/IEC61439-4.2012)标准的规定
4、。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善后工作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21 年 6 月 4 日 16 时许,永富顺公司油漆工曾某某在厂区车间东侧使用移动式洗车机给自己车辆洗车时发生触电倒地。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断开了电源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医务人员赶到后将曾某某送医院抢救,17 点 38 分,曾康龙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二)事故善后工作(二)事故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后,仙桃市工业园维稳专班迅速介入,并多次组织死者家属与永富顺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6 月 29 日,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定调解协议书,事故单位已履行了赔偿责任。死者遗体于 6 月
5、30 日火化,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曾某某在使用移动式洗车机给自己的车辆洗车时发生触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用电管理不规范。用电管理不规范。永富顺公司乱拉乱接电线电器,电器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高压清洗机金属外壳未采取可靠接地保护措施。2.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永富顺公司未建立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无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知识和能力。3.3.
6、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够。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够。工业园区管委会未全面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未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仙桃市永富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4”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一)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一)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1.黄某某,永富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照相关法律、法黄某某,永富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私拉乱接电线,未及时发现规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私拉乱接电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仙桃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仙桃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2.2.有关公职人员,由仙桃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处理后报有关公职人员,由仙桃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处理后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1.1.仙桃市永富顺汽车服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