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化市沅陵县清浪乡“93”较大房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9 月 3 日 15 时,沅陵县清浪乡田公坪村发生一起私人农村在建房屋坍塌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22 万元。事故发生后,省住建厅、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领导和专家高度重视,派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进行会商,全力帮助和指导整个救援工作。省安委办下发关于采取坚决措施强化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函(湘安办函201768 号),对怀化市提出了工作意见和建议;下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湘安办函201769 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了挂牌督办;下发关于督促在大检查期间发生较大事
2、故的县作出的书面检查的函,责令沅陵县政府向省安委会写出书面检查。沅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钦代寿、县长周重颜第一时间指派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易中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官武、县政府副县长王有尚带领政府办、应急办、安监、公安消防、住建、国土、卫计、规划、海事等部门当天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做好群众工作和开展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怀化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向德祖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总工会、沅陵县
3、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沅陵县清浪乡属五强溪库区移民搬迁小区乡镇,对移民安置方式为移民后靠,就近解决,经 1988 年、1990 年、1992 年三次搬迁,集镇建房规模不断
4、扩大,乡镇规划也正在编制征求意见中,当地集镇在宅基地原址建房的,按照惯例不需要规划许可和报建。事故发生地位于沅陵县清浪乡田公坪村白螺溪组,距离清浪乡政府约 950 米,距离田公坪村委会约 1100米,距离清浪乡九校约 300 米。该事故房屋修建于斜坡上,坡顶为清浪九校道路,坡底为五强溪水库水面,边坡坡度约 40 度,边坡高差达 16m。该事故房屋宅基地由沅陵县清浪乡田公坪村白螺溪组邓绍兴(男、系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清浪乡洞庭溪村人)购买,系邓忠胜(男、系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清浪乡洞庭溪村人,邓绍兴的儿子)个人所有,邓绍支(男、具有中级建筑工程师、安全员、质量员职称,沅陵县申裕建筑工程安装公司退休人
5、员,系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五强溪居委会铁岭垭组人)与邓忠胜是伯侄关系。经邓绍兴与邓绍支协商,2017 年 1 月 11日,邓忠胜与邓绍支签订合建房合同书(甲方:邓忠胜;乙方:邓绍支;丙方:娄红显。合同书中明确:乙方承担全部修建房屋资金,旧房由乙方拆除并使用,与邻居关系由甲方处理,其他周边问题及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全部解决,房子在 2018 年 1月 30 日前完工交甲方使用管理;甲方所占股份为一楼靠东头门面一间和二层 148 平方米四室两厅一厨两厕的住房,交房时均为毛坯房;办理国土使用证及房产手续时,按双方实际面积自行办理,一切操作责任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该项目属原址修建,为六层住宅(结构层
6、七层),地下三层(架空层、-2F、-1F),地上四层(1F、2F、3F、4F),其中-2F、-1F 与 1F 为出租房,2F、3F、4F 为自用住宅,总建筑面积约约 840 平方米。其结构为底部四层框架+上部三层砌体混合结构,基础为直径 900mm 的人工挖孔桩或墩式基础(一柱一桩或一柱一墩),配筋为纵筋 14B14 或 14B12(通长),箍筋为 B8150/200;底部四层(架空层、-2F 至 1F)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底部架空层无剪力墙和填充墙,上部三层(2F 至 4F)为砖混结构;架空层柱截面为 600*6004B20(角筋)+4B18,负一层、负二层柱截面为 500*5004B18(角筋)+4B16,一层柱 400*400 截面为4B16(角筋)+4B10;架空层、-2F、-1F 顶板为预应力空心板,1F 至 4F 顶板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2F 至-1F 填充墙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F 填充墙为240mm 烧结砖砌筑眠墙,2F 至 4F 承重墙体为 240mm 厚烧结砖水泥砂浆砌筑眠墙;2F 至 4F 设置有构造柱与圈梁。2017 年 2 月开始修建,总投资约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