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生产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2、生产管理职责”。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3 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4 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5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5、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
3、方案实施。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在作业中应对放散点进行监护”。以及钢制管道带压封堵技术规范(GB/T28055-2011)、石油工业带压开孔作业安全规范(SY6554-2011)和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等相关要求。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3.1.4“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
4、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1.6“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3.1.7“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
5、006)3.1.2“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未经批准严禁在场站内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1.3“站内防雷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 2 次”。9、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2 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定期在管网末端抽样检测加臭剂浓度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要求;
6、3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4 加臭装置应无泄漏;5 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6 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1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 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2.2“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应明确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检查的周期,并应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在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1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3.11“天然气加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3.3.12“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12、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