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互换性和燃具适应性燃气互换性和燃具适应性是燃烧技术中的重要课题。任何燃具都是按一定的燃气成分设计的。当燃气成分发生变化而导致其热值、密度和燃烧特性发生变化时,燃具燃烧器的热负荷、一次空气系数、燃烧稳定性、火焰结构、烟气中 CO 含量等燃烧工况就会改变。但当燃气成分变化不大时,燃烧器燃烧工况虽有改变,但仍能满足燃具的原有设计要求,那么这种变化是允许的;但当燃气成分变化过大时,若燃烧工况的改变使得燃具不能正常工作,这种变化就不允许了。设某一燃具以 a 燃气为基准进行设计和调整,由于某种原因要以 s 燃气置换 a 燃气,如果燃烧器不加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则表示 s 燃气可以置换 a 燃
2、气,就称 s燃气对 a 燃气而言具有”互换性”。a 燃气称为“基准气”,s 燃气称为”置换气”。反之,如果置换以后燃具不能正常工作,则称 s 燃气对 a 燃气而言没有“互换性”。应该指出,互换性并不总是可逆的,即 s 燃气可以置换 a燃气,并不代表 a 燃气一定可以置换 s 燃气。根据燃气互换性的要求,当气源厂供给用户的燃气性质发生改变时,置换气必须对基准气具有互换性,否则就不能保证用户安全、满意和经济地用气。可见,燃气互换性是对燃气生产单位提出的要求,它限制了燃气性质的任意改变。两种燃气能否互换,并不只决定与燃气性质本身,它还与燃具燃烧器以及其它部件的性能有密切联系。例如,s 燃气能在某些燃具中置换 a 燃气,在另一些燃具中却不能置换。换言之,有些燃具能同时适用 a、s 两种燃气,但另一些燃具却不能同时适用。因此,这里就引出了一个“燃具适应性”的概念。所谓燃具适应性,是指燃具对于燃气性质变化的适应能力。如果燃具能在燃气性质变化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正常工作,就称适应性大;反之,就称适应性小。决定燃具适应性大小的主要因素是燃具燃烧器的性能,但是燃具的其它性能(例如,二次空气的供给情况,敞开燃烧还是封闭燃烧等)也影响其适应性。因此通常所讲的适应性不应单单理解为燃烧器的适应性,而应理解为燃具的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