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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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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版)同时予以废止。制定背景制定背景2003 年 3 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

2、2 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 年第 1 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 3823 个。2003 年 6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8 部门公告 2003 年第 2 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 335 个。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 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 28 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 类危险化学品的

3、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 28 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制定过程制定过程 2011年 7 月 21 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 10 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讨论

4、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2011 年 7 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 GHS 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

5、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 10 部门同意,于 2013年 9 月 26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 10 部门意见后,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联合公告目录(2015 版)。制定原则制定原则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 28 类 95 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 81 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 1)。危

6、险和危害种类类别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1.51.6易燃气体12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B(化学不稳定性气体)气溶胶123氧化性气体1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易燃液体1234易燃固体12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BCDEFG自热物质和混合物12自燃液体1自燃固体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123金属腐蚀物1氧化性液体123氧化性固体123有机过氧化物ABCDEFG健康危害急性毒性12345皮肤腐蚀/刺激1A1B1C2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12A2B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生殖细胞致突变性1A1B2致癌性1A1B2生殖毒性1A1B2附加类别(哺乳效应)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123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12吸入危害12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 1急性 2急性 3长期 1长期 2长期 3长期 4危害臭氧层1深色背景的是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类别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 部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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