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阳县金兰镇“7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7 月 30 日 17 时 10 分,省道 S315 线衡阳县金兰镇十里村贯冲组(258KM-80M)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 18 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衡阳县委、县政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衡阳县由副县长、公安局长唐宏辉等领导率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积极开展伤员救治、现场勘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省交管局派员与市交警支队领导赶到现场指导救援和维稳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
2、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8 月 25 日,衡阳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警支队、衡阳县政府等单位组成市政府“730”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名单见附件 1)。同时邀请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技术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湘 E16W
3、68 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绿色,车辆所有人:曾丹,住湖南省邵东县杨桥镇杨桥村 6 组 8 号;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码:1502309012,车辆识别代号:*000277。注册登记日期 2015 年 3 月 9 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6 年 3月,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ACHSU90CTF15R002015C,保险有效期至:2016 年 3 月 1 日。事发时车上装有自用的装修材料,经过磅实际载质量:1230kg(超载),核定载质量:480kg。2、无牌(女式)普通二轮摩托车购车发票登记所有人:周小龙(周小龙与周国仕属父子关系),住址:湖南省衡阳县金
4、兰镇陈町村王关组 11-03 号,品牌型号:豪爵 HJ125T-11A 型,玫瑰红,发动机号码有被挫痕,钢印码不清晰,从其提供的合格证上看到该车的发动机号码:152QMI-2AE0058901,车架号:270024466,摩托车未依法注册登记,未入保险,该车除驾驶人外另搭载 3 人(一家人)。(二)驾驶人基本情况:(二)驾驶人基本情况:1、曾丹,男,汉族,1986 年 01 月 17 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杨桥镇杨桥村 6 组 8 号,身份证号:43052119860117*,持 C1 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4 年 05 月 14 日,有效期至:2020 年 5 月 14 日,档案编号:
5、430503057903,湘 E16W68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曾丹因交通肇事罪于 2015 年 8 月 1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2、周国仕,男,汉族,1956 年 12 月 27 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陈町村王关组 11-03 号,身份证号:4304211956122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该事故中死亡。(三)事故地点基本情况:(三)事故地点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衡阳县金兰镇十里村贯塘组路段,系 S315 线省道,呈东西走向,东往衡阳方向,西往邵东方向,干沥青路面,公路宽 14 米,分双向四车道,路面划有交通标线,道路中心划有双黄实线,属机非混合性道路,路面平
6、直视线良好,无障碍,其道路南侧边坡垂直高度以湘 E16W68 号轻型普通货车右后轮着力点为基准点,垂直高度为 2.9 米,全路段限制最高行驶速度为 70km/h。(四)天气情况:(四)天气情况:气象环境:2015 年 7 月 30 日下午,晴天。(五)现场勘察情况:(五)现场勘察情况:事故形态分析:2015 年 07 月 30 日 17 时 10 分,曾丹驾驶湘 E16W68 号轻型普通货车沿 S315 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衡阳县金兰镇十里村贯塘组路段时,遇周国仕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女式摩托车载张幸福、周子淇、周紫嫣对向驶来,因曾丹疲劳驾车上路、超载、超速,且不按交通标线行驶;加之周国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不按规定载人,故导致曾丹驾驶的湘 E16W68 号轻型普通货车前面与对向周国仕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在道路南侧路面相碰后,湘 E16W68 号轻型普通货车前底盘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碾压住,往前推行,撞开道路南侧护栏,两车同时翻入道路南侧路面的边坡下,造成周国仕、张幸福、周子淇三人当场死亡,周紫嫣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六)车辆技术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