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干县“7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7 月 18 日 10 时 50 分许,X029 县道 27KM+600M(新干县桃溪乡城头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 人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 76 万。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 年 7 月 26 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刘峰任组长,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新干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新干县“7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
2、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杨某平,男,1972 年 10 月 16 日出生,户籍地址:新干县七琴镇,赣D22847 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持有 B2 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362424197210162XXXX,档案编号:362400281809,核发驾驶证单位为
3、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5 年 1 月 18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1月 18 日,驾驶证累计记分为 0 分,近 3 年有 4 条交通违法记录。通过道路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杨建平在“718”事故前,无交通道路事故信息记录。经调查,杨某平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018 年 7 月 18 日,杨某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8 年 8 月 1 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新干县看守所。事故发生后,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检验得出以下鉴定结论(渝州司鉴2018毒鉴字 315 号检验鉴定报告):杨某平的血液中未查出酒精成分。2.甘某
4、春,男,1963 年 1 月 4 日出生,户籍地址:宜春市高安市建山镇,赣 C5W936 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持有 C1 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36222219630104XXXX,档案编号:362201159379,核发驾驶证单位为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6 年 8 月 10 日,有效期至 2022 年 8月 10 日,驾驶证累计记分为 6 分,近 3 年有 11 条交通违法记录。通过道路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甘某春在“718”事故前,无交通道路事故信息记录。3.周某儿,男,1956 年 9 月 9 日出生,户籍地址:吉安市新干县桃溪乡,赣 D36D3
5、6 风神牌小轿车驾驶人,持有 C1E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36242419560909XXXX,档案编号:362400433981,核发驾驶证单位为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1 年 5 月 9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5月 9 日,驾驶证无记分。通过道路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周某儿在“718”事故前,无交通道路事故信息记录。(二)肇事车辆情况。1.赣 D22847 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285864,车辆识别代码*081144,车辆品牌型号为陕汽牌 SX3255DN3841),车辆所有人为新干县鑫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核定载质量:12770K
6、G;2011 年 1 月 4 日在吉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期限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2015 年 10 月 29 日该车的车辆运营证(即道路运输证)被注销。通过道路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有 4 条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没有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记录。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时,车辆实载货重 25530KG。事发当日车辆行驶轨迹:8:20 左右从新干县金川镇前往七琴镇,途经新干县溧江镇(8:50)、新干县桃溪乡(9:30),10:20 左右到达七琴镇装石料,装完石料后前往大洋洲,10 时 50 分经过事故路段新干县桃溪乡城头村委会周家村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得出以下鉴定结论(渝州司监2018机鉴字 554 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赣 D22847 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均工作正常,行驶系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该车事故前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赣 C5W936 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