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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14-1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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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讲解了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综合执法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并规定了综合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文件详细列明了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辖功能区管委会在综合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包括合理配置执法人员

2、和执法装备,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此外,文件还强调了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积极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同时,文件对综合执法部门在特定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水行政管理等多个方面,并指出职能划转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需要进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活动。它不仅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辖功能区管委会,也适用于这些机构下的综合执法部门。此办法对于从事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水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渔政和林政管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业管理、人防(民防)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具有直接指导意义。无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相关行业的从业者,都应熟悉并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各项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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