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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实施日期2014-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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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讲解了保障电网设施建设和电网运行安全的法律依据,旨在维护供用电秩序和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电网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强对电网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重大事项,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而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电网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则负责电网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并协调电力供需问题。条例还禁止危害电网设施安全的行为,电网经营企业有责任对这些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此外,条例强调了电网设施规划的重要性,要求编制电网发

2、展规划并纳入本级电力发展规划中,确保电网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对于电网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条例明确了补偿机制和程序,确保受影响的权利人得到合理补偿。在环境保护方面,电网设施建设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特别是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条例还规定了新建或改建电网设施时与已有设施的迁移改造费用承担原则,以及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居民住宅的规定,确保电网设施建设既合法又合理。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与电网设施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电网经营企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养殖户以及其他可能受电网设施建设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同时,该条例也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它们需要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该条例为浙江省内电网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以及供用电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电网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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