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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9页.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47244 上传时间:2023-03-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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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健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农机事故应 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科 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 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林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第二条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 在本县境内的田间、场院发生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第三条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农机所有人)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 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按照 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第四

2、条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 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五条第五条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 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 1000 万元

3、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第六条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县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总指挥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分 管农业执法副局长、县农机推广总站站长任副总指挥,成员 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安全生产科)、县农业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机推广总站等科室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指挥小组日 常应急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县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较 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并牵头开

4、展应对工作;配合县政府 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 议;协助上级政府或事故应急机构对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 急处置;指导乡(镇)对一般农机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机构报告农机事故信息 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第八条第八条县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是:(1)负责县级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2)负责向指挥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县专项应急指 挥小组、县政府应急办报送应急信息;(3)负责贯彻落实指挥小组领导的指令或决定;(4)拟订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新闻通 稿;(5)按照指挥小组的指令,协调相关部门和相关处室 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6)负责组织应急宣传工作;(7)负责应急培训工作;(8)负责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技术咨询机构。由县农机推广技术总站及相关 科室技术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作为全县重特大农机事故预 警与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全 县重特大农机事故预警报告;提出确认启动、变更和结束应 急预案建议;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现场 技术指导。第十条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和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更新本乡镇农 机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一般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并做好应 对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 上级政府或事

6、故应急机构对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机构报告农机事故信息及事 故应急处置情况。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预防及预警信息。在县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领 导和协调下,制订对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 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重特大 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农业农村局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农机违法 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农机安全生产隐患,从源头上防 止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预警行动。各乡(镇)接到预警信息后 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釆取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 采取处置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预警体系建设。各乡(镇)要完善农机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现信息互通,逐步形 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第四章 应急响应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事故分级。根据农机事故危害程度划分为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 级)、重大农机事故(II 级)、较大 农机事故(III 级)、一般农机事故(IV 级)。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事故报告。(一)事故上报。发生农机重特大事故后,事发地乡(镇)农机事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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