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彻底杜绝煤矿安全事故的措施一、矿难频发的主要原因1.1 法律层面首先,我国在煤矿安全立法中,其价值目标呈现多元化,当安全目标和经济目标出现矛盾后,投资者的逐利心理会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其次,安全责任落实困难,当前我国现行的煤矿生产安全法在细节条款方面存在缺陷,例如“矿山范围界定”,就存在较多漏洞,在出现安全事故后,其责任无法全面落实。1.2 体制层面首先,产权责任模糊,当地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生产以及安全行为过多干涉,企业在中标后缺乏安全感,为了压缩成本而减少安全培训和安全设备的投资,以掠夺性的方式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为安全事故频发埋下隐患;其次,煤矿行业利润较高,我国现行的行业准入机制尚不完善,
2、甚至为了争夺采矿权而恶意抬高价格,中标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忽视生产安全,加之一些非法的开采行为不断出现,进而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二、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相关对策分析2.1 完善煤矿生产法律体系安全是煤矿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关乎一线煤矿工人生存权利的关键问题,因此,在构建法律体系中,需要将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立法价值目标,将权利保护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对企业的管理行为和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规范,进而起到预防矿难发生的作用。首先,要明确界定矿山安全法中的“矿山”范围,对非法采矿和探矿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明确在发生矿难后,企业需
3、要承担的责任,并且对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最后,要完善和落实行政问责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对问责后果、责任内容以及启动程序进行明确规定。2.2 理顺矿产产权法律关系首先,理顺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关系,就是理顺经营权和国家产权的关系。按照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要明确当地政府的管理权限,将处分、使用和占有等权利进行有效区别,对采矿权、探矿权进行完善,进而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政府不能随意干涉企业的经营和生产事务,可以通过专门机构,以安全监管和税收等方式,明确监管的执行程序和权力范围,在保护煤矿经营者法律地位的同时,还可以对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保证煤矿企业有序以及规范的运行;其次,理顺劳动
4、者和投资者的关系,煤矿资源利用开发的初衷和落脚点为获取经济利益,其作为稀缺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其高额的经济效益会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一些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采取违法行为进行矿产开采,没有考虑旷工的安全和生命。因此,只有理顺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关系,才能在行业中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投资者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预防矿难事故发生。2.3 健全煤矿行业准入体系煤矿行业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加入其中,但是一些投资者受到利益的趋势,其生产行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诱发安全事故发生,因此,我国要健全煤矿行业准入体系。首先,要在法律建设中增加行业准入的限
5、制条款,充分明确进入煤矿市场的资格条件,防止投机分子借机进入市场;其次,要制定科学的招投标程序,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中标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兼顾,如果企业和政府存在违规行为,需要给予严厉的处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不仅可以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暗箱操作,还能够将缺少资质的企业拒之业外,进而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2.4 健全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存在多头管理、多元化隶属等问题,地方职能机构的监管力度和主动性缺失,进而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因此,我国需要从多个途径健全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地方监察机构需要在国家监察局的统一调配下轮换对调,防止地方政府、矿主与监察人员形成利益关系,确保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其次,如果发现矿山存在安全隐患,监察人员有权利要求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如果存在误导调查或者信息泄漏等问题,相关人员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察局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地方监察机构严禁参与到调查中。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我国需要从法律层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净化行业竞争环境,切实保证劳动者的生产安全,有效遏制和预防矿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