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制度 一、临时设施的施工1、临时设施建设,可利用施工现场原有的安全的固定建筑、也可以自建。自建的临时设施使用的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确保临时设施的结构安全和其他方面的安全。2、临时设施的宿舍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不得在挡土墙下、围墙下、傍山沿河地区、雨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地段等处,也不得设置在沟边、崖边、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高墙下、已建斜坡和高切坡附近等影响安全的地点,要充分考虑周边水文、地质情况,以确保安全可靠。3、临时宿舍不得设置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4、临时设施的宿舍选址应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提
2、出可靠防护措施。如无法确保安全或场地不具备搭设条件的,应外借场地搭设或租房安置。现场生活区应实行封闭管理,与作业区、周边居民保持有效隔离。5、生活、办公设施应当与周边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垃圾、施工围墙以及毗邻建筑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6、施工现场的临时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有条件的地方,厕所应为水冲式,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7、有条件宿舍区应设置排水暗沟,经排污批准后与市政管线连接。8、严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9、临时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二、组装式临时活动房屋施工要求1、施工单位使用组装式临时活动房屋的,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书。施工单位自建临时设施选用
3、的,其材料应符合安全使用和环境卫生标准。2、出租或销售装配式活动房屋的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或拆除作业时,应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建设或拆除前应编制建设或拆除方案,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应接受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对其进行监理,发现隐患时应及时要求安装或拆除单位进行整改。3、自建临时设施(含出租、购买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在工程开工前建成。4、自建临时设施(含出租、购买装配式活动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内部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临时设施不得投入使用。5、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建设或
4、拆除临时设施,应组织专业班组进行建设或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指导。三、基本制度和职责(一)施工总包单位对宿舍等生活设施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载明宿舍等生活设施的管理条款,明确各自责任。(二)施工现场应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考核制度,并落实专(兼)职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三)建立健全临时设施的消防安全和防范制度。(四)建立卫生值日、定期清扫、消毒和垃圾及时清运制度,根据工程实际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入和喷洒药物。四、临时设施的运行管理(一)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小卖部、小吃部
5、等设施。严禁使用钢管、三合板、竹片、毛竹、彩条布等材料搭设简易工棚。(二)为方便职工确需设置小卖部的,小卖部必须设在生活区,并纳入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后勤管理。小卖部的设置应与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共同设计、共同施工。(三)宿舍内应统一配置清扫工具、电灯等必要的生活设施。(四)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明线必须套管。宿舍内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的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五)宿舍区应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等。(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宿舍区应设置文体活动室,配备电视机、
6、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七)保持临设宿舍周围的卫生和环境整洁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八)生活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不得有污水、散乱垃圾等蚊蝇孳生地。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五、监督管理(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实施统一的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实施监督管理。(二)建设单位(业主)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三)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有义务和责任对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四)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施工单位违规建造临时设施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有权下达对不符合要求的临时设施进行整改和强制拆除重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