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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88号岭南天地怡廷四栋车道口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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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6”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 88 号岭南天地怡廷四栋车道口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2021 年 1 月 6 日上午 10 时许,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 88 号岭南天地怡廷四栋车道口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政府授权,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工程概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一)事故相关单位上海瑞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

2、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456255663,住所:青浦区白鹤镇香大路 948 号 2-504D 座,法定代表人:李双磊,经营范围:砌筑作业分包劳务,抹灰作业分包劳务,石制作分包劳务,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等。(二)事发工程概况(二)事发工程概况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 88 号岭南天地怡廷四栋由佛山益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工程主体建筑部分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日验收完工,该建筑附属工程由上海瑞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1 月 6 日上午,上海瑞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3 名劳务人员在佛山市禅

3、城区燎原路 88 号岭南天地怡廷四栋车道口安装玻璃雨棚,11 时左右,在 3 米高左右雨棚钢架上安装玻璃的工人曹景登未佩带安全帽和安全绳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在安装玻璃的过程中,失足踩空,从雨棚上坠落到 3 米高左右地面。现场工人发现曹景登坠落到地面的车道斜坡后,立即拨打 120 急救中心,10 多分钟后 120 到场,将曹景登送到附近的佛山中医院进行抢救,到晚上 21 时左右曹景登因伤抢救无效死亡。(二)应急处置情况(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祖庙派出所、祖庙街道办、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亦到现场勘察并调查取证。(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承包单位上海瑞炫建筑劳务

4、工程有限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死者的赔偿工作,并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达成赔偿协议。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曹景登,男,1975 年 1 月23 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和平县优胜镇秀溪村委会竹山下队 2 号。(二)经济损失(二)经济损失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08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曹景登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按要求佩带安

5、全帽、安全绳等安全保护装备,失足踩空后,坠落地面,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上海瑞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做好高处作业的防坠落保护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未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的性质认定(三)事故的性质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一)事故责任认定1.1.曹景登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按要求佩带曹景登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按要求佩带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保护装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安全

6、帽、安全绳等安全保护装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2.上海瑞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上海瑞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做好高处作业的防坠落保护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做好高处作业的防坠落保护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未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员在高处作业未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3.3.上海瑞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磊未尽上海瑞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磊未尽到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到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隐患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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