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3”佛山市禅城区三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 时 35 分许,佛山市禅城区三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一名维修员工对卸料平台 2 号泊位的溜槽进行维修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政府授权,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佛山市禅城区三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2、060477403639X5,住所:禅城区南庄西部贺丰村境内,法定代表人:樊均辉,经营范围:对废弃物处置项目的投资,废弃物的收集、分拣、压缩、中转、处置等。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5 月 23 日上午,佛山市禅城区三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安排该公司机修工人李仕联、刘乃江(死者)维修卸料平台 2 号泊位的溜槽挡板,在维修过程中,因挡板变形,刘乃江在没有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翻越到挡板外侧并用脚蹬踢挡板以复原挡板,由于挡板的反作用力,刘乃江被反弹后退踩空坠落到约 7.5 米高的空罐底部,李仕联当即拨打了消防救援电话,消防到场将刘乃江从
3、罐底救上来后,由 120 急救车送往南庄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应急处置情况(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镇政府、禅城区应急管理局和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处置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佛山市禅城区三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死者的赔偿工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达成赔偿协议。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
4、1 人死亡,死者:刘乃江,男,1982 年 8 月10 日出生。(二)经济损失(二)经济损失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80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刘乃江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按要求佩带安全绳等安全保护装备,违反操作规程,未在垃圾收集罐装满时进行维修作业;违章操作蹬踢溜槽挡板,失足坠落罐底,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佛山市禅城区三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的性质认定(三)
5、事故的性质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一)事故责任认定1.1.刘乃江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未在容器装满垃刘乃江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未在容器装满垃圾时进行维修作业,违章操作蹬踢溜槽挡板;在进行高处作业圾时进行维修作业,违章操作蹬踢溜槽挡板;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按要求佩带安全绳等安全保护装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时未按要求佩带安全绳等安全保护装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2.佛山市禅城区三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管缺失,佛山市禅城区三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
6、未佩带安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未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措施”、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3.3.佛山市禅城区三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学军佛山市禅城区三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学军未尽到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未尽到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