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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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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一.为加强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广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正式职工、劳务用工。第二章第二章 劳护用品的发放原则劳护用品的发放原则三.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发给职工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装备,不能把它当作福利待遇而相互攀比。四.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射线用品、防尘口罩等特种劳护用品,必须采用经过省级鉴定的产品,选购时必须经部门同意。五.对接触易燃易爆

2、、烧灼的作业人员和食堂、医务人员必须配备专用劳护用品,严禁发放其它防护用品。第三章第三章 劳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劳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六.劳保仓库必须严格按照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许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增添发放项目,提高发放标准。不许发放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七.对从事多种作业的职工,按其主要作业工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劳护用品在从事其作业不能适用时,可供给其所需要的劳护用品作为备用。第四章第四章劳护用品的管理劳护用品的管理八.职工变换工种,应按变动后的工种进行。九.因生产上原因致使个人劳护用品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的,或生产需要临时增添的劳护用品,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更换。十.凡职工丢失、

3、无正当理由损坏劳护用品的予以赔偿,其赔偿办法为:1.凡新员工自入职之日起 15 天以后方可领取劳保用品。如领取劳保用品后,在公司服务未满三个月(含三个月),员工自动辞职的,领取劳保用品的费用将在其本人工资里全额扣除,其所领取的劳保用品可自行处理。2.在公司服务满三个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月)者,员工自动辞职的,领取劳保用品费用的 80%将在其本人工资里扣除,其所领取的劳保用品可自行处理。3.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者,员工自动辞职的,领取劳保用品费用的 50%将在其本人工资里扣除,其所领取的劳保用品可自行处理。4.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员工自动辞职的,将不再扣除员工领取劳保用品的费用,其所领取的劳保用品可自行处理。凡不足规定使用期限四分之一时,按原价的四分之三赔偿;以上扣款由行政部负责,每月集中交财务部。以上扣款由行政部负责,每月集中交财务部。十一.安全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劳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十二.健全发放制度,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并建立收发账册,做到账物相符。十三.本办法下发后,原劳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一律废止。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十四.对个人现有劳护用品待到期后执行新标准。十五.本解释权归行政部。十六.本规定自二 Oxx 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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