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2023目录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7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 号)8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105.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2、4 号)176.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 号).27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交办海2017170 号).48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528.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59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2023年年0404月月1717日发布,日发布,20232023年年5 5月月1515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 2023 年 3 月 20
3、日应急管理部第 7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部长王祥喜2023 年 4 月 14 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4、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
5、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
6、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五条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