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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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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 2018 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将继续联合开展第 16 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18 年 4 月 23 日29 日。二、活动内容扎实组织开展宣传周“八个一”活动:(一)做好一次领导动员。请各设区市政府主管领导于 4 月22 日发表电视讲话或在主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进行宣传发动,全面启动宣传周活动。(

2、二)开展一次现场咨询。4 月 23 日上午,各地要认真组织由政府主管领导,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宣传周启动仪式,通过现场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布置展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介绍职业病防治进展成效和有关部门职责。(三)实施一次专项执法。各地要结合“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在 3、4 月份,组织一次以专项治理的行业为重点的职业卫生专项执法,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暗查暗访,并于宣传周期间,在当地的晚间新闻上进行典型曝光。(四)组织一次讲法学法。各地要认真组织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

3、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讲法学法活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参加范围不得低于单位员工的 80%。各用人单位要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宣传用语将在 4 月中旬发布),并运用视频讲座、现场宣讲、知识问答、竞赛等方式,组织职工全员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各用人单位要将“关于组织本单位讲法学法的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学法现场照片、标语照片”等四项内容存档备查。(五)实行一次免费体检。各县(市、区)要选取 1-2 家开展职业病体检不充分的企业,联系好一家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对企业接害人员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并在不涉及接害人员隐私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宣传体检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健康体检的认识。(六)进行一次

4、警示教育。省局将制作职业健康警示教育专题片,挂到网上。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分管负责人参加警示教育活动,收看专题片。警示教育活动由安监局局长主持,政府分管负责人作动员,省局将印发动员讲话通稿。各地将“参加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现场照片”留档备查。(七)发动一次集中报道。各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强化宣传周活动报道工作,及时刊发宣传信息,将各项特色宣教活动宣传出去,扩大社会影响。要组织媒体开辟宣传周专栏,多角度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多层次报道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多频次反映企业讲

5、法学法用法情况,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设区市、各县(市、区)要在 4月 10 号前召开一次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部署宣传周活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通报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采取文艺汇演、在线访谈、专家讲座、答记者问、图文展览、影视展映、专题研讨、知识竞赛、基层送法、暗访曝光等多种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宣传周活动。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提前谋划,并将其作为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班子成员要结合工

6、作分工,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各项活动。(二)形成联动。要积极发挥联席会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明确分工、全体动员、各负其责、形成联动。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分工方案,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员,做到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三)扩大范围。要改变往年点式宣传的做法,使宣传周活动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真正做到面向全社会宣传职业健康知识,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四)依托机构。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技术和知识优势,在专家讲座、在线访谈、专题研讨、知识竞赛、讲法学法、员工座谈等活动中,提供支撑。(五)实施考核。此次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列入职业病危害防治季度问效和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组织出色的地方和部门,考核时将按规定加分。(六)信息报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全面总结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不断总结提高。请各市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统计表及咨询日活动视频及图片(至少 1 个视频、5 张图片)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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