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讲解了为保障本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日供水规模不同和服务人口数量不同的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该条例确立了科学规划、预防为主等基本原则,并详细说明了政府及各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的职责。州人民政府承担总责,县(市)级政府具体负责,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经费支持。条例还强调了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源地保护工作。此外,条例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调整程序以及地理界标设立的要求。第三章详述了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如新建污染项目、倾倒废弃物、使用剧毒农药等,以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适用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乡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无论是大型供水系统还是小型社区供水点,只要涉及饮用水供应均需遵循此条例。特别是对于日供水规模一百吨以上或服务人口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日供水规模较小且服务人口较少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条例提供了详细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乃至普通民众,在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都应依照本条例执行,共同致力于维护当地水资源的安全与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