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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日期2010-11-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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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1058 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3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由

2、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年目标考核细则、组织抽查和年终目标考核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年初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签订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第五条 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履职;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落实;监管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基层与基础工作;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重

3、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查处等。(二)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省政府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和其它考核指标等五个方面内容。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末综合考核与日常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实施考核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按年初签订的责任书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认真组织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自评的基础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考核。第七条 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管

4、理台帐、安全知识测评、企业员工对安全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实地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逐项进行评分。考核市州时,抽查的县(市、区)一般不应少于两个,抽查的企业和单位由考核组随机安排,并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第八条 目标考核的程序(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下发年度考核通知。(二)各被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政府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和自评结果书面报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考核组,对各市、州、直管市

5、、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当年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四)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考核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初步建议,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五)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考核结果情况并征求意见。(六)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联络员会议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审议。(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全会,审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的说明。第九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 100 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 60 分,事故控制指标占 40 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

6、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 85 分以上 95分以下的为先进;考核得分在 70 分以上 85 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第十条 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汇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被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汇报会上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考核结束前,考核组应反馈考核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第十一条 被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目标考核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一)较大事故起数低于前 3 年本行政区域内平均数,比平均起数每少 1 起加 1 分,最高加 3 分,但较大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比上年上升的不加分;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加 2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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