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339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三)加强安
2、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执法机构和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装备,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四)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对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建立自我检查、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六)督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审查批复,督促实施。(
3、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缔关闭。(八)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以及化工园区的规划和建设。抓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促煤矿和井下非煤矿山企业安装和使用“六大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九)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
4、产宣传教育培训;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十一)抓好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基地和装备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抓好本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十二)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加事故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十三)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5、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公告和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应淘汰未淘汰的落后产能,应关闭未关闭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第四条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应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迅速下达重大隐患整改指令,并督促整改。整改结束后,下达督办通知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论证和验收。确认督办事项完成后,应予销号。在督办限期内拖延不办,致使重大隐患依然存在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并继续督办。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负有安全
6、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必要的执法环境和工作条件。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发展规则,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二)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要主持召开 1 次政府常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跟踪督办。(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受本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