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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0-12-16.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57938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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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黄冈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 号)、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27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

2、等方面的工作。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规划、水利、教育、国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国土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地震风险。抗震设防要求必须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

3、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本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审批的行政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类项目的,审批部门备案后,应通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未进行地震安全

4、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施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申报时,必须到当地(一)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申报时,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意见。意见。(二)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二)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5、依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依法审核界定:法审核界定:一般建设工程和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三)一般建设工程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在(三)一般建设工程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在 5 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建设工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意见书,建设单位按照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程抗震设防要求意见书,建设单位按照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四)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四)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进

6、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五)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五)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抗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后,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经审定的抗震设震设防要求的通知后,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不属于本市审批而在本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本市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能。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九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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