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云港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一)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二)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四)消防通信设施;(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
2、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共用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
3、理机构负责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单位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第五条【消防大数据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数字化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并与住房
4、、建设、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共消防设施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工作,加强对消防安全数据资源的共享共用。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意识。新闻、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公益性宣传。第七条【社会参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
5、维修,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演练等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宣传、建设、维护和监督等工作。对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消防规划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与其他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编制公共消防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规划、城乡建
6、设、国土、水利、交通等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公共消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消防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规划协调】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在编制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划时,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内容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十条【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消防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基地,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乡镇(街道)可以单独或者与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重要港口和岛屿应当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海上消防站。第十一条【消火栓建设】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实施。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