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10-07-01.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57940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10-07-0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10-07-0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10-07-0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10-07-0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工矿商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是指工矿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市区安监部门进行举报:(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事故隐患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治理的。(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活动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五)存在其他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条市区安监部门应当公开

3、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并建立和健全生产安全举报受理、登记、处置、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事故隐患及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原则上由区安监部门受理,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直接由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举报受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 151 号;举报受理处室:市安监局办公室;举报受理电话:027-82922506;举报电子信箱:。第六条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一)准确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二)简要描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三)举报人能表明自己身份的,应提供

4、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应留下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四)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七条市区安监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举报人对查证结果要求答复的,在查证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八条举报人可采用来信、电子邮件、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市区安监部门要及时做好登记并分类

5、,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组织查证、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对举报人作出答复。被转办单位应对移交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市区安监部门。第九条市区安监部门应设立生产安全举报专项资金。市安监局对经查实的有效举报,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对第四条第(一)款事项的举报,给予举报人 500元奖励;(二)对第四条第(二)至(五)款事项的举报,给予举报人 100 元奖励;第十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与举报人有效联系(提倡实名举报,不能提供本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二)有明确、具体

6、的举报对象;(三)举报人提供的情况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五)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在此奖励范围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表彰。第十一条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署名人。第十二条市区安监部门在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并确认举报人具备获奖条件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举报受理机关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三条各区安监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地方法规 > 湖北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