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承包单位安全作业规范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作业资格证书。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将帽带扣牢系紧。作业时,还必须按该工种的要求进行劳动防护。焊接时要戴电焊手套,气割时要戴防护眼镜,严禁戴手套操作旋转设备,严禁用沾染油脂的手去摸气瓶,瓶阀内严禁有油污和其他可燃物质。3、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在气割作业时,乙炔瓶、氧气瓶距离须大于 5 米,与明火作业点距离须大于 10 米;气瓶与阀、胶管等连接处以及胶管严禁漏气。气瓶不得放在动火作业火花溅
2、落的下方。焊接和动火作业时,严格执行“十不烧”的有关规定。4、加强对登高作业、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动用明火、进入设备容器内部、涉及煤气区域和煤气设施、特殊缺氧环境等作业,应办理好相关的作业审批手续。审批作业的权限和范围:煤气区域和煤气设施的作业审批由甲方进行审批;需要接在甲方电箱和控制柜上的临时用电由甲方审批;上述危险作业如涉及到甲方作业人员或者和甲方作业人员构成立体交叉作业的,该危险作业由工程所在的项目部审核,报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除上述三项之外,危险作业由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并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指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5、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含 2 米)以上的地方作业,应当遵守登高
3、作业的管理制度:带好安全带,安全带的生根处一定要牢靠,安全带的使用一定要高挂低用,或者水平挂用,严禁低挂高用;登高所用的器具以及脚手架等要安全可靠;作业层面上严禁有未固定的物件,工具工件严禁从高处直接往下面扔。选择好登高作业人员,有登高禁忌症和不符合登高作业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他们进行高处作业,严格执行:“十不登”的有关规定。6、施工现场和临时工棚不得私拉乱接。未经批准,严禁在甲方所属的电箱和控制柜内进行接线等作业,严禁开启甲方的机械设备。7、施工作业机械的电器连接和控制符合国家标准,做到“一机一闸(或接触器)一漏电保护”,电器设备的外壳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接地,接地电阻按国家标准小于 4 欧
4、姆。电源导线、电焊机的进出线以及其他控制线路严禁破损,防止出现漏电。电焊钳的绝缘外壳保持完好,严禁使用铜丝缠绕焊条或者用自制简易焊接装置进行焊接作业。8、施工作业的现场保持整洁,物品堆放有序,安全通道畅通。现场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六有六必”的要求。即: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有轧头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连锁。9、在施工的过程中涉及到甲方运行中有关管道、设备、设施或者在建的设施与正在运行的设施对接时,施工单位必须向所在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在甲方有关职能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10、修理设备必须停机,检修电器必须停电,并按
5、照规定验电、挂牌、监护。11、乙方在作业中,应根据作业需要进行安全防护:挖掘、堆放设备、高空吊装等影响交通的,要设置围栏,夜间要设置警示灯等。作业可能引起塌方、超重堆放影响甲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事先应进行周密勘察,制订详细的防护方案,并在作业中给予同步实施。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如在安装过程中确实无法避免,应与甲方和同一区域内其他施工单位协调,必要时由甲方项目部组织作业论证和协调会议,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后生产。”12、起重和吊装作业,应统一指挥和调度,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的规定。13、乙方的施工人员应按照施工协议的要求,在施工需要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甲方的生产区域、重点部位和安全生产的要害部位。14、乙方的人员和施工车辆应严格遵守甲方厂区有关的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机动车在厂区道路上最高时速符合甲方的厂区限速规定。15、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安全生产协议书对违反制度和规定的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经济处罚。16、本规范在甲、乙双方签订完安全生产协议书后,即可生效,各乙方施工单位在甲方厂区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