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 SFJFJ-201-2018 8-01-01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单位:咨询单位:2018 年版1说说 明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法规,借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结合深圳市现行造价咨询合同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 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
2、本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和附录组成。(一)协议书协议书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了工程概况、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订立时间及生效方式。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是通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基础性合同条款。(三)专用条款专
3、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条款”则是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2.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4、,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 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业人士咨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及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次印发版
5、次为本次印发版次为 S F I-2018-01,即,即 2018 版第版第一一版版SFJ-2018-01深圳范本咨询合同2018 版首次编制1目录目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协议书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三、服务期限.3四、质量标准.3五、酬金及计取方式.3六、合同文件的构成.3七、词语定义.4八、承诺.4九、合同订立与生效.4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6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61.1 词语定义.61.2 语言文字.81.3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81.4 法律、法规和规章.82 委托人.92.1 委托人的权利.92.2 委托人的义务.92.
6、3 委托人的责任.103 咨询人.113.1 咨询人的权利.113.2 咨询人的义务.113.3 咨询人的责任.134 质量标准.1324.1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标准.134.2 工作成果质量标准的控制责任.155 服务酬金及支付.155.1 服务酬金形式.155.2 支付货币.175.3 支付申请.175.4 支付酬金.175.5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175.6 担保.18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86.1 合同变更.186.2 合同解除.196.3 合同终止.207 争议解决.217.1 协商.217.2 调解.217.3 仲裁或诉讼.218 其他.218.1 考察及相关费用.218.2 履约评价及奖励.228.3 保密.228.4 联络.228.5 知识产权.238.6 驻场.2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5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251.3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51.4 法律、法规和规章.252 委托人.2532.2 委托人的义务.252.3 委托人的责任.263 咨询人.263.2 咨询人的义务.263.3 咨询人的责任.274质量标准.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