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 舍 治 理 制 度11、目 的:为 加 强 公 司 宿 舍 的 正 规 化 治 理,使 全 体 雇员 有 一 个 清 洁、舒 适、安 全 有 序 的 生 活 环 境,提 高 全 员 的 文 明 素 养,特 制 定 本 条 例。2、适 用 范 围本 制 度 适 用 于 集 团 各 子 公 司 宿 舍 治 理。3、治 理 细 则3、1 入 住3、1、1 新 进 厂 人 员 在 人 力 资 源 及 行 政 部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后,由 人 事 文 员 开 具 住 宿 申请 单 到 宿 管 处 办 理 入 住 手 续。未 办 理 入 住登 记 手 续 者 不 得 在 公 司 宿 舍 居 住。3
2、、1、2 入 住 人 员 在 宿 管 处 领 取 房 门 钥 匙及 衣 柜 钥 匙。3、1、3 入 住 者 不 行 指 定 所 要 房 间,凭 住宿 申 请 单 对 号 入 住。3、1、4 员 工 办 理 入 住 手 续 后,如 遇 其 它缘 由 不 能 入 住 该 宿 舍 可 找 宿 管 员 帮 助 解 决。3、2 转 换 房 号 及 床 位3、2、1 员 工 不 得 私 自 转 换 床 号,如 需 转床 号 须 向 宿 管 处 提 交 申 请、注 明 理 由、经 宿管 处 同 意 报 人 力 资 源 及 行 政 部 备 案 方 可 办 理相 应 手 续。3、2、3 员 工 不 得 私 自
3、转 房,如 有 正 值 理由 须 填 写 转 房 申 请 书 ,由 人 力 资 源 及 行 政部 经 理 批 准 前 方 可 转 房。3、2、4 员 工 由 于 升 职 等 缘 由 需 要 调 房 的,由 人 力 资 源 及 行 政 部 通 知 宿 管 处 办 理 转 房 手续,并 搬 入 指 定 房 间。3、3 退 房3、3、1 员 工 离 厂 凭 离 职 清 单 到 宿 舍 治 理员 处 办 理 退 房 手 续,交 还 房 门 和 衣 柜 钥 匙(注:不 管 原 钥 匙 是 发 的 或 自 配 的 均 要 交 回)。3、3、2 辞 工 人 员 必 需 在 当 日1 8:0 0 前离 开 本
4、 厂 宿 舍,特 别 状 况 宿 舍 治 理 员 可 通 报人 力 资 源 及 行 政 部 批 准 后 再 做 打 算。3、4 查 房3、4、1 宿 舍 治 理 员 必 需 每 天 抽 查 宿 舍(水、电、卫 生、安 全)。3、4、2 必 需 照 实 做 好 当 天 查 房 记 录。3、4、3 宿 舍 治 理 员 在 查 房 中 或 卫 生 巡 查时 发 觉 违 纪 行 为,必 需 按 违 章 惩 罚 条 例 赐 予惩 罚 教 育,任 何 人 不 得 讲 私 情 予 以 包 庇。3、4、4 宿 舍 治 理 员 查 房 必 需 由 二 人 或 以上 才 能 进 入 宿 舍。3、5 巡 查3、5、
5、1 加 强 宿 舍 区 清 洁 卫 生 巡 查 工 作,保 持 地 面、楼 道、楼 梯、的 清 洁 及 畅 通。3、5、2 每 天 不 定 时 进 展 卫 生 检 查,检 查楼 层 及 生 活 区 通 道,发 觉 问 题 须 准 时 处 理。3、5、3 夜 间 不 定 时 巡 查,发 觉 问 题 准 时处 理。3、6 投 诉3、6、1 不 讲 卫 生、吵 闹、喧 哗、斗 殴、赌 博 等 影 响 他 人 休 息 等。3、6、2 私 带 外 人 进 厂、盗 窃、寻 衅 滋 事者。3、6、3 有 不 良 习 惯,影 响 他 人 正 常 生 活者。3、6、4 宿 舍 内 设 备、设 施 损 坏,已 通
6、 知修 理,但 迟 迟 未 见 修 复。3、6、5 宿 管 员、修 理 员、清 洁 工 工 作 失职 及 包 庇 行 为。3、6、6 对 宿 舍 区 各 方 面 的 建 议。3、7 处 理3、7、1 宿 舍 范 围 内 的 投 诉,可 直 接 投 诉到 宿 舍 治 理 员、人 力 资 源 及 行 政 部 或 公 司 意见 箱 里。3、7、2 对 合 理 的 投 诉,人 力 资 源 及 行 政部 会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赐 予 调 查、解 决。3、7、3 对 不 合 理 的 投 诉 和 不 能 解 决 或 临时 不 能 解 决 的 问 题,人 力 资 源 及 行 政 部 会 在两 天 内 赐 予 解 释、答 复。3、7、4 在 受 理 雇 员 投 诉 中,若 消 失 诬 告或 有 出 入 的 投 诉 时,视 情 节 轻 重 赐 予 惩 罚。3、7、5 不 受 理 匿 名 投 诉 信,全 部 投 诉 保密 处 理。3、7、6 如 投 诉 到 宿 舍 治 理 员 处,仍 不 获解 决,可 向 本 部 门 上 司 或 人 力 资 源 及 行 政 部经 理 投 诉。4、住 宿 治 理 条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