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作业安全管理1、目的:为加强高空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高空作业施工安全,明确高空作业范围及预防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坠落等其它事故发生。2、适用范围:单位内(含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作业人员)3、定义:3.1 高处作业:指人在以一定位置为基础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也称高空作业。3.2 高处作业的级别:高处作业按作业高度的不同划分为四级。3.2.1 作业高度在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3.2.2 作业高度在以上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2.3 作业高度在以上至时,称为三级高
2、处作业。3.2.4 作业高度在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职责:4.1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和修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各部门高空作业审批和监管情况,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4.2 对 15 米以上的高空作业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施工资质和作业人员证书及现场的监控措施必须落实。其他形式的高空作业由安保经理负责审批。4.3 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要求执行。5、管理要求:5.1 外来施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审批:5.1.1 高处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条件,高处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具备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展
3、高处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施工。外来单位在各区域内需要进行高空作业的必须到安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施工许可证。5.1.2 资质审查:5.1.2.1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1.2.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5.1.2.3 施工单位注册资金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单位具有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并组织对单位内部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5.1.2.4 施工单位与单位内部高处作业人员签订
4、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偿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施工单位在进入公司施工前应确定人员名单及特种设备明细,保证符合保险资质要求,同时提供给安全部门备案。人员及设备变更时,及时补报备案。安管部对现场服务人员及特种设备保险资质审核,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进入公司施工。5.1.2.5 高处作业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高处作业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使用的绳具、索具、吊笼、吊篮、座台、安全带等作业装置均须购买、使用经技术鉴定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定期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检验
5、。5.1.2.6 存在高空作业施工的区域,安管部门必须审核检验其施工资质。要认真核对承包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其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不得给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及未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审批手续。严格贯彻“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5.1.2.7 登记注册从事楼房外墙清洁、粉刷(喷涂)和高处广告、空调架设(安装)、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施工作业的单位,经营范围含高处作业的,其作业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作业资格证书”,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高处作业”;经营范围不含高处作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含高处作业”。5.1.2.8 对所有的楼顶施工确定施工行走线路
6、,标识到位,划定作业范围,范围外的地方严禁进入,监护人实行双监护闸口.5.2 办理程序:5.2.1 办理程序:高空作业部门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安管部对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到现场检查现场符合高空作业条件操作者资格证件审查合格(检查高空作业防护措施落实完好)明确责任人及现场监护人安管经理办理特种施工现场作业许可证。5.3 单位内部对吊拉、维修、更换灯具高空作业审批:5.3.1 单位内部从事设备维修维护,线路连接固定,灯具维修更换等高空作业的的员工,必须具备有相应的电工证等特殊工种作业证书,年满 18 周岁并进行身体检查合格。有正规的工作证件。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在审批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其安全体检证明书和岗位资格证书。5.3.2 作业人员在登高前,应由单位主管安全施工负责人对进行高空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控制措施,并出具书面的安全责任承诺。单位主管负责人应签字确认。5.3.3 对单位内部存在的高处作业,安管部门在审批的时候,不论任何情况,不得给在墙顶上工作或通行的作业办理施工审批。5.4 现场安全控制标准: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