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区出入管理办法厂区出入管理办法第 1 条为维护厂区安全,使出入厂区人员、物品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凡人员、车辆及物品出入厂门需遵守本办法,由保安人员负责管理。第 3 条本工厂员工出入厂门,应佩带胸卡(于左胸口处)加以识别,违者罚款 10 元。严禁赤足、袒胸、仪容不整、酗酒者等出入厂门,违者罚款 50 元。第 4 条未带胸卡进出工厂的员工,保安人员需先查明身份,并登记后才能入厂,违者罚款 10 元。第 5 条员工携带物品进厂,保安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不得拒绝。员工携带物品出厂,应持有放行条,自动出示接受捡查,严禁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违禁品或公物;违者罚款50 元。
2、第 6 条 上班时间内禁止班组长级以下人员进出厂门。第 7 条员工临时因公外出时,应填具出厂单,经所在的车间主任核签后交值班室,并由保安人员签注出厂时间。公毕返厂时,由保安人员签注入厂时间后,由保安人员于第二天上午九点前转送人事部门核对。第 8 条因故请假出厂的员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需经所在的车间核准后将请假单交予保安人员方能出厂或回宿舍。保安人员于第二天上午九点前转送人事部门。第 9 条每天 23:00 后严禁员工进出工厂大门(节假日前一晚则延后至 23:30)。第 10 条领取原材料或输送废弃物、边角料之特定人员,需经厂长核准方能外出。第 11 条 夜班人员在 9:0017:00 之
3、间不可外出。第 12 条 凡未事先接获行政部通知值班室的来访宾客,一律先填写来宾登记表,由保安人员联络后佩挂来宾证在会客室接见。如需亲自前往主办单位洽谈的,由被访问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引进指定地方。第 13 条 公毕出厂时,访客必须将来宾证交还门卫室,并由保安人员签注出厂时间。第 14 条 禁止来宾进入未经准许的现场单位参观洽谈,违反者依管理规定处理。第 15 条 上班时间严禁非公务会客。第 16 条 任何物品、产品、报废品及外包品出厂时,应凭物品出门单、送货单或外包单等单据,由经办单位填具名称、数量、出厂原因、车号,经主管确认签章且交保安人员检点存查后,方可放行。第 17 条 本工厂车辆出厂时,应凭派车单由经办单位填具出厂原因、车号,经主管确认签章后交保安人员存查,并检查车辆外观清洁才放行出厂。第 18 条 外来车辆入厂前需先登记车辆出入登记簿,注明姓名、事由、车号、入厂时间后,经保安人员查验后在指定地方停放或上下货,并由保安人员通知相关负责人办理。出厂时也需经保安人员检查后方可放行。第 19 条 保安人员未能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并放纵任何人员与员工没有持以上主管确认单据而出入厂门,罚款 100 元。屡教不改或严重违规的员工予以除名。第 20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