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安执勤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 则第 1 条 为规范工厂保安执勤工作,保护工厂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厂所有保安人员。第 2 章 保安须知第 3 条 工厂实行每天 24 小时不间断执勤,其各班执勤时间由保安队制定并上报,经批准公布后实施。第 4 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规定。1工厂及办公场所各种事故的预防、警戒及厂区(房)的巡逻事项。2工厂及办公场所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3进出工厂及办公场所的外宾及员工的管制、联络、登记事项。4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5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6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场所秩序。7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第 5 条 保安人员除前条各项职
2、责外应遵守本工厂一切规定,尤应严格遵守下列守则。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不卑不亢。3执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4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5执勤中应不脱岗,不酗酒、不闲聊、不阅读书报、不睡觉等。6应熟记厂内各处的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遇事慌乱,发现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立即建议后勤部处理。7应管制入厂的物、车辆或未戴胸卡、未办妥入厂手续的人员,一概不准入厂。8应遵照巡逻路线定时或不定
3、时对工厂各处进行巡视。9交班时,应将注意事项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将执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入“工作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保安队长及后勤部备查。第 3 章 人员管制第 6 条 保安人员应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场所正常秩序。第 7 条 对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的考勤卡进行记录。第 8 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或因事(病)假离厂时,查验其因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第 9 条 上班时间内除因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第 10 条 外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
4、人员等应请到值班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本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第 11 条 外协单位长期派驻工厂人员,需凭人力资源部发放的胸卡进出工厂。第 12 条 节假日加班或因事需进厂人员,应凭人力资源部所送的名单经核对相符后进厂。但本厂班组长以上人员可登记后进厂。第 13 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的,应即通知后勤部处理。第 4 章 物品管制第 14 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后才能放行。经保安人员签认后的放行单由值班室按顺序装订保管。第 15 条 离厂人员经保安人员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的,暂扣留物品,并
5、依下列程序处理。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第 16 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规定处理。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宿舍管理员出具的放行单放行。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第 17 条 本工厂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的,应按上级领导的批示处理。第 18 条 员工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工厂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后勤部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
6、的,应凭后勤部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第 5 章 车辆管制第 19 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行政部的派车单放行。第 20 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依下列规定处理。1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的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场所。2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保安人员应即时纠正。第 21 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第 6 章 紧急事件处理第 22 条 发生窃盗事件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第 23 条 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故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将灾害降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1判断情况若尚可消除,应立即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安全生产委员会。2判断事故无法消除,应迅速通报有关单位。3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及消防单位。第 24 条 夜间或节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