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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附城镇“10·2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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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海丰县附城镇“102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0 月 26 日,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一民宅在进行室内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名施工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了“海丰县附城镇102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

2、)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情况1.工程发包人:吴*春,女,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业主。2.工程承包人:钟*明,男,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属于农村房屋室内装修施工队负责人。(二)工程相关情况1.住宅现状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该住宅属农村自建房,占地面积 105,自 2013 年下半年开工建设,至同年年底完成层高七层的主体结构封顶和外墙装修。2.工程承包情况2021 年 9 月中旬,业主吴*春与承包人钟*明口头约定:由钟*明以包工包料方式对该住宅进行室内装修,双方没有约定工期,装修总价约 42 万元,具体装修价待完工后再行核算

3、。口头协议达成后,钟*明即于 2021 年 10 月 3 日开始安排工人孙*富、尹*权进场施工。(三)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地点位于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业主吴*春住宅楼。经查,现场为建筑施工室内装修场所,一楼电梯井底部可见一大滩血迹,有一架简易木梯子从一楼楼梯休息台通往电梯井底部,四楼电梯井预留口架设有 2 条竹排(南北方向,电梯井预留口未满铺),一至七楼电梯井预留口周边均无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四楼靠近电梯井预留口西侧的房间墙体已倒塌,电梯井预留口南北两侧地面上放置有风炮机、铁锤、铁铲等施工工具,北侧窗户边上放着一件西服。现场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1 年 10

4、 月 26 日上午 7 时 30 分左右,工人孙*富、尹*权到达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会小浅笏村吴*春住宅进行室内装修工作,孙*富和尹*权两人轮流对四楼靠近电梯井预留口西侧房间的一堵墙进行拆除。上午约 8 时许,孙*富拿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着大铁锤对着房间的门框处砸墙,尹*权使用风炮机对着墙的下方钻孔,两人交替作业,约 9 时 30 分,孙*富站在四楼楼梯口边喝水边休息,尹*权使用大铁锤对着墙的中间连续砸了三下,墙突然往尹*权的方向倾倒下去,砸向尹*权的身体,尹*权被砸中后,随即掉落旁边的电梯井预留口并坠落至电梯井井底。事故发生后,孙*富立即通过电话将情况通报给了工程承包人钟*明和尹

5、*权儿子尹*军。约 10 分钟左右,工程承包人钟*明到达现场,并让其一同前往的侄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约 30 分钟左右,尹*权儿子尹*军赶到现场,并拨打了 110 的报警电话。有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善后处理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尹*权,男,现场施工人员,在事故中死亡。(二)善后处理情况经海丰县附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发包人吴*春、承包人钟*明与死者家属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人民调解调解协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等一切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79 万元,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三)直接

6、经济损失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此起事故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 79 万元,其他处置费用约人民币 3 万元,估算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82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原因结合相关部门和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事故排除他杀,认定事故发生原因如下:1.直接原因尹*权,在四楼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被坍塌的墙体直接砸中身体致其重心失衡,导致从四楼电梯井预留口坠落一楼电梯井底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施工承包人钟*明。法律意识淡薄,承包建筑施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工程发包人吴*春。将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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