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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可塘镇“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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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海丰县可塘镇“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4 月 20 日,海丰县可塘镇联金村地税后四巷 3号发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造成一名人员从高处坠落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可塘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抽调人员组成的“海丰县可塘镇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

2、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建筑工程发包人情况建筑工程发包人:蔡某豪,曾用名:蔡某围,男,海丰县可塘镇联金村地税后四巷 3 号在建楼房发包人、业主。(二)建筑工程承包情况1.建筑工程承包人:陈某其,男,海丰县可塘镇联金村地税后四巷 3 号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2.建筑工程分包人:李永泽,男,在事故中死亡,海丰县可塘镇联金村地税后四巷 3 号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人,不具备建筑施工分包资质。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3.工程承包建设情况2020 年 7 月 1 日,发包人蔡某豪(甲方)与承包人陈某其(乙方)就建设其楼房事宜签订楼房

3、施工合同,双方协议:根据甲方意图,以口头方式对楼房进行布局,按包工不包料方式进行建设施工,按平方计价,每平方为 500 元,共建设五层,总计约 600 平方,“乙方应重点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控制好存在的安全因素,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施工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或生命危险等,该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一切与甲方无关”。4.建筑工程分包情况2021 年 3 月,陈某其与李永泽在海丰县可塘镇联金村地税后四巷 3 号建设工地现场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永泽承包该工程的土建项目(包括砖墙砌筑,外墙、地台、卫生间、厨房贴砖),每平方按 250 元进行结算,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总款约 15 万元。口头

4、协议达成后,李永泽即于 2021 年3 月进场施工。(三)事故发生地建设用地情况该建设用地业主蔡某豪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取得了海丰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号:粤(2020)海丰县不动产权第 0003248 号,不动产单元号:441521105009GB00038W00000000,权利类型:国有单元号:441521105009GB00038W00000000,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城镇住宅用地,面积:96,使用期限:1996 年 11 月起至 2066 年 10 月 31 日止。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四)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

5、海丰县可塘镇联金村地税后四巷 3 号,为在建私人楼房,占地面积 96 平方米,建设五层,已封顶,外墙搭设有五层多高的竹架并由编织薄膜围蔽,门前设置有井架物料提升机一台(见图一),提升机下有一大摊血迹(见图二),提升机架旁有一撮毛发。提升机底盘悬停于五楼天台楼板以上 90 公分处(见图三),提升机底盘旁边挂有橘红色遥控器一个,遥控器导线端口均已断裂,提升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见图四)。(五)井架物料提升机的情况现场井架物料提升机为陈某其所有,没有出厂合格证,其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5.1:“物料提升机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的规定”。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9.1.1:“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 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11.0.1:“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1 安装检测及验收记录;2 大修及更换主要零部件记录 3 设备安全事故记录;4 累计运转记录”;11.0.2:“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11.0.3:“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图一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图二图三图四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1 年 4 月 20 日早上 6 时许,付某会(女,施工分包人李永泽妻子)、汪某海先后到达海丰县可塘镇联金村地税后四巷 3 号施工,其中汪某海在五楼负责砌砖,付某会在一楼负责拌砂浆和打杂。当天上午 8 时许,李永泽来到现场,在一楼与其他人商谈贴外墙价格的事宜。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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