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 年度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二零一四年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服务范围: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二、工程名称及规模:具体项目名称及规模以委托人出具给
2、受托人的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单(详见附件 2)为准。三、本协议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施期限: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 11 月 14 日。四、合同价款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的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手续费/中标服务费,具体为:中标金额5000 万元,下浮 20%;中标金额5000 万元,下浮 30%,采用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万元为计算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
3、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34、本合同通用条款;5、本合同附件。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八、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九、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2014 年 11 月 18 日合同订立地点: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
4、理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4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1.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5、、补充或修改。1.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 4.1 款和专用条款4.1 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 代理报酬:委
6、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5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