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考勤制度1 总则1.1 为确保工厂进行有序的生产管理而制定;1.2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及其他来厂工作人员和在工厂工作的代管人员。2 考勤细则2.1 出勤2.1.1 工作时间:按公司规定每周工作六天或根据生产情况另行规定。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上班时间 14:00-18:00;因生产需要倒班作业时为早班 8:00-16:00,中班 16:00-24:00,夜班 0:00-8:00。倒班交接班应提前 15 分钟。就餐时间为早餐 7:20-7:50,午餐 12:00-13:00,晚餐 18:00-18:45。若有加班时的夜宵时间为 11:45-0:15。时间调整时由
2、工厂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公布通知。2.1.2 打卡:工厂全体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并要求每天早 7:55 列队点名,进行当天工作的安排。2.1.3 外出:工作时间内员工外出必须在“外出登记表”上登记的,未登记的视为旷工。2.1.4 迟到:每天上午上班前在打卡机上签到,30 分钟后(不包括30 分钟)视为旷职(工)半天,过半天未到的为旷职(工)一天。特殊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2.1.5 早退:未经批准提前 15 分钟下班或无故离岗者均为早退。2.2 请假2.2.1 员工若有事应在前一日向主管请假。2.2.2 员工因公需出差时,填写“出差申请表”,经主管批准同意后在考勤员处备案,临时外出办事须
3、向主管说明原因并在“外出登记表”上登记。2.2.3 任何类别的休假都需填写“请假条”或“换休条”,并按照公司的请假程序办理准假手续。准假手续须在考勤员处备案。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2.3 请假、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处理2.3.1 请假:未满一天者,以实际请假时间计算,请假时间在超过 0.5小时的以小时为单位累计计入,未超过半天的,纳入工厂当月考核标准,超过半天的,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在个人工资标准核扣。2.3.2 迟到:以每 5 分钟为计算单位计入当月考核范围。2.3.3 早退:2.3.4 旷工:按正常工资的两倍核算扣旷工工资。2
4、.4 加班2.4.1 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加班生产的,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在其他时间安排得加班,一般安排调休,调休时间在一年内无法安排的,按照正常生产支付工资。值班人员的加班参照用工合同执行。2.4.2 员工加班须符合以下规定:加班人员提出申请,上级主管同意其加班,并报考核部门核准的;或上级主管指定其加班的,方可加班。加班费以半日计算,按岗位工资发放。每月加班次数不能超过 15 次(不包括 15 次)。2.4.3 以下情况不以加班论:上级主管下达的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任务,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而需要加班的;公司在节假日举行的培训及公益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加班的2.5 考勤统计2.5.1 每月考勤时间:本月 1 号至本月 31 号2.5.2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扣除当月全勤奖:全月累计迟到 3 次者(包括 3 次)全月累计请假 1 天者(包括 1 天)月度旷工 1 次者(包括 1 次)2.5.3 对考勤的记录办法由工厂办公室每月按本规定,结合系统考勤专栏的记录、班组的记录和每日打卡记录、外出登记表等来进行汇总当月考勤。考勤表需公示后并报人力资源部。3 附则3.1 本考勤办法经公司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3.2 本考勤制度由工厂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