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鼎湖区“6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6 月 7 日上午 9 时许,在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罗布村石珊花木场(以下简称石珊花木场)内发生一起因施工不当引起的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0 万元。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2018 年 6 月 10 日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区人社、区总工会、鼎湖供电局、莲花镇人民政府派人组成的鼎湖区“67”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
2、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姓名:钱*伟;经营性质:个人(自然人);身份证号:44*地 址:广东省*;经营范围:以个人名义从事承接敷设电缆通讯等前期辅助线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检索“钱*伟”无相关注册资料。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及询问,钱*伟以个人名义聘请散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工从事敷设电力、电缆通讯等前期辅助线路,然后出售或租赁铺设好辅助线路给相关企业或个人,从中获利。钱*伟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未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安排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未编制作业前安全施工方案,未安排专人对工程进行日常监管,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保用品等。(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胡*平,男,25 岁,四川人,身份证号:51*,钱*伟聘请的施工人员,在石珊花木场敷设镀锌钢绞线时触电死亡;根据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的死亡证明(推断)书,胡*平符合电击伤死亡。(三)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鼎湖区莲花镇罗布村石珊花木场内,共约 200 平方米,为不平整的黄泥地面,地面因连日降雨原因布满积水,现场还遗留了死者胡*平穿着的一只黑色平底布鞋。场内有 A、B、C 共三根连成直线水泥电线杆,上方
4、架设有民用专用用户线路。位于 A、B 供电线杆的中间散落有 3 捆单丝直径为 2.2mm,重约 146KG 的镀锌钢绞线(钢绞线属镀锌钢丝,由 6 根裸铝线绞成,该施工材料通常用于辅助架设野外通信)。二、事故发生时气象、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时气象情况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根据肇庆市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证明:2018 年 6 月 7日 06 时至 11 时,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区域内出现有降雨,降雨量为 5.0mm。(二)事故发生经过2018 年 6 月 5 日,钱*伟聘请胡*平等 7 名工人到石珊花木场敷设通信钢绞线。6 月 7 日 8 时许,胡*平及另外 7 名工人再次来到石
5、珊花木场敷设钢绞线,施工过程需将钢绞线穿过 A、B 电线杆之间并架设在民用专用用户线路上。9 时许,站在地面向上方递拉钢绞线的胡*平叫了一声倒伏在 A、B 电线杆中间。(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在场的施工人员用木棍把胡*平脱离事发区域对胡*平进行施救并拨打“120”。同时将事情汇报给施工队主要负责人钱*伟。十五分钟后莲花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到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四)相关部门响应及应急处置评估情况接到报送情况后,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区安监局、莲花镇人民政府、辖区供电所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胡*平在触电后现
6、场施工人员有迅速施救,各部门救援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现场处置得当。(五)事故善后处理情况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2018 年 6 月 8 日,经善后处理组协调,钱*伟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进展顺利,社会秩序稳定。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鼎湖区“67”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胡*平,男,汉族,25 岁,四川省*县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90 万元。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胡*平在有民用电力设施经过的上空向上递拉钢绞线时,在未确认该电力线是否断电的情况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遇雨天依然施工作业,钢绞线触碰到电力设施的接驳口,引发钢绞线导电,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2.间接原因。钱*伟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一是钱*伟疏于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未勘察线路,未对线路沿线的环境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冒险作业。二是未落实、执行安全生产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