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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6.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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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长安镇“6.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6 月 10 日 16 时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宏业中路 4 号宿舍楼(D1 栋 5、6 楼)的翻新工程,发生一起因墙体倒塌导致物体打击的安全事故,造成 1 名工人死亡。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长安涌头“6?1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

2、取证、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一)东莞市汇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在建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宏业中路 4 号宿舍楼(D1 栋 5、6 楼)翻新工程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袁建国。(二)袁建国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袁建国,身份证号码:440301*5416,男,汉族,1969 年 10 月 3 日出生,48 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22号30栋701,是东莞

3、市汇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公司经理。(三)李杰李杰,身份证号码:430722*4256,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32岁,现居住在长安镇长盛东路一出租屋。李杰是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宏业中路 4 号宿舍楼(D1 栋 5、6 楼)翻新工程的第一承包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人。李杰与东莞市汇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袁建国于2017年6月初口头约定,由第一承包人李杰以个人名义承接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宏业中路 4 号宿舍楼(D1 栋 5、6 楼)翻新工程的施工任务,口头约定总价为 80 万元,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四)何长春何长春,身份证号码:430721*2

4、231,男,汉族,1972 年 11 月 28 日出生,45 岁,现居住在虎门镇南侧四区天龙花园 3 巷 5 号。何长春(下称第二承包人)是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宏业中路 4 号宿舍楼(D1 栋 5、6 楼)翻新工程的第二承包人,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宏业中路 4 号宿舍楼(D1栋 5、6 楼)翻新工程被李杰发包给何长春,双方口头约定总费用为 30 万余元,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2017 年 6 月初,东莞市汇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袁建国与李杰口头协议以八十万元整的价格由东莞市汇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袁建国发包,李杰以个人身份

5、承包汇通工业园的装修工程。双方并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天,李杰带何长春到施工现场,并口头协议以三十万余元的价格把装修工程交由何长春施工。2017年6月8日上午,第二承包人何长春口头聘请(没有合同)工人谢光杰(死者)和彭文明进行拆除砖墙工程。下午大约 4:30 左右,彭文明听到一声巨响,跑过去后看到谢光杰趴在一大块砖块上,左手上臂有一块很大的伤口,彭文明帮谢光杰按住伤口,并通知何长春,何长春大约 1 分钟后到达现场,大约 16 分钟后 120 救护人员也到达了现场。谢光杰由于失血过多,当场死亡。随后公安、安监、社区等部门单位赶到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公

6、安、应急、安监、住建、城管、医疗等部门和属地社区迅速处置事故,要求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紧密合作,科学研判事故发生原因,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同时,全镇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谢光杰,男,1963 年 5 月 16 日出生,54 岁,仫佬族,身份证号码:452723*3237,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板聋山脚屯 23 号。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二)直接经济损失据初步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事故造成谢光杰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等费用,总计约 65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死者谢光杰未按人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必须有防止另一部分发生坍塌的安全措施。死者在拆除工程中,是自下以上拆除,存在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综合事故现场人员及各方责任人员的笔录,东莞市汇通实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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