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和台账。二、加强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五、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七、不认真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