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时发现和治理重大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依据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 四川省 xx 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双报告”,是指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同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
2、,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编制、重点和基本要求;(三)隐患分级判定标准和台账(档案)管理机制;(四)隐患排查(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的内容、频次、责任人,以及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时限、资金、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要求;(五)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报告、监测监控、督办验收、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六)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举报奖励、考核
3、奖惩等内容;(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泸州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公司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控、报告等工作职责,并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动自查自改自报隐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和制度化。第七条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协助督促落实
4、“双报告”工作,督促单位负责人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接受职工或职工代表审议。第三章 报告内容及要求第九条公司通过公示公告栏等方式向职工通报(公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一)及时通报(公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变更和执行情况;(二)定期通报(公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三)及时通报(公示)重大隐患的发现及治理过程、验收销号情况,治理进展情况至少每周更新通报(公示)一次;(四)每月通报(公示)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第十条 每年至少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时间应与职工(代表)
5、大会召开时间一致。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应在企业公示公开栏中予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应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控、报告等制度(内容)的建立、修订、变更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体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与现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规定的吻合情况,以及与实际结合程度等。(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企业职工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情况,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职工及社会人员举报的隐患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成效等。(三)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包括重大隐患的排查
6、、评估、治理、报告、分析等情况。第十一条 按要求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一)泸州港应向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及市区航务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同时应将相关情况报送省港航公司。(二)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同时应将相关情况报泸州港安质部备案。第十二条 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发现重大隐患后 3 个工作日内,应报告重大隐患的简要信息(部位名称、排查日期、排查人员、内容、现状、监控措施等),且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及时组织现场评估(评价)、制定治理措施;(二)在评估及制定治理措施后,应书面报告重大隐患详细信息,包括重大隐患的形成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三)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每月报送治理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完成;(四)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价)并验收销号,要在验收后 3 个工作日内报送评估结果和验收报告;(五)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