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家主席令第 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工伤保险条例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
2、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AQ9007-2011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指南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3.1.1 轻微事故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3.1.2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也可以表现为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3.1.3 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
3、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 1/3 以上。(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
4、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3.1.4 死亡事故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同时伤亡 3 人或 3 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3.2 火灾事故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3.3 资产(设备)损失事故设备资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3.4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3.5 其他事故4 职责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5 管理内容要求5.1 总则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
5、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5.2 工伤事故认定5.2.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6、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2.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d)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5.2.3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b)醉酒导致死亡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5.3 工伤事故分类5.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5.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e)眼部受伤较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