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制度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一、事为了故分类:(一)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二)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三)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四)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五)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
2、产损失,为爆炸事故。(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七)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八)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一)重大事故:造成直接损失达 10000 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二)一般事故:造成直接损失费达 1000 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3、(三)微小事故:直接损失费在 1000 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生产、技术事故,由生产部负责;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执行。(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
4、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自上而下报告。(三)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四)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两天。(五)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六)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应急处理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
5、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七)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八)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九)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十)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十一)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十二)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