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3 职责3.1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科制定。3.2 公司安全环保科对公司各单位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3.3 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4 规定要求4.1 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特殊情况需经过安全环保科认定许可,在老师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4.2 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
2、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厂区作业安全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安全操作票证。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不准代签代填。4.3 动火作业4.3.1 在公司一类动火作业区(氨站、中和、油罐、硫酸罐等的槽罐、管道上,硫磺库、仓库、木工房内等区域以及合成氨分厂各岗位)内动火必须到公司安全环保科办理一类动火作业许可证(合成氨分厂由合成氨分厂安全科办理),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4.3.2 二类动火区(一类动火区以外的区域)需到动火所在单位办理二类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4.3.3 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4.3.4 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
3、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 5m,距离明火不少于 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3.5 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4.4 登高作业4.4.1 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 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安全环保科审批办理票证。4.4.2 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4.4.3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4.4.4 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4.
4、4.5 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4.4.6 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4.5 设备内作业4.5.1 设备内作业必须到分厂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4.5.2 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4.5.3 对于进入有毒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 30 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环保科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 2h
5、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4.5.4 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4.5.5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4.5.6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4.6 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4.7 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因生产需要使用电炉子的必须经过安全环保科审批同意,方可使用。4.8 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
6、人员随身携带。4.9 安全装置4.9.1 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4.9.2 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5 处罚规定5.1 现场作业不按要求办理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的每处扣 60元,一类动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环保科办理票证而进行作业的每处扣 150 元,各类票证不随身携带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别扣 30 元。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全就进行作业的,每项扣 60 元。5.2 私自使用电炉子取暖和移动电动工具未设保护装置、现场检修带电运行而未采取停电、挂牌等措施作业、生产使用电炉子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的每项(次)扣 60 元。5.4 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60 元。5.5 上岗作业时未持安全操作证和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每人次扣 30 元,在作业证上乱画、损坏、无照片每人次扣 30 元。5.6 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而擅自作业的,每人次扣 60 元。5.7 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扣 30-150元。6 相关记录6.1动火作业许可证6.2高处作业许可证6.3罐内安全作业许可证6.4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