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章违纪行为处罚管理规定一、处罚范围序号类别违章违纪行为处罚标准(元)1 个体劳动保护 1.1 未穿戴好本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501.2下井时,不按规定携带照明灯具;502 违反劳动纪律 2.1 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派班指令;1002.2 违反派班纪律;502.3 班后未及时进行交班;502.4 损坏通风设施;2002.5 酒后上岗、班中饮酒;2002.6 脱岗、串岗、提前离岗;2002.7 上班期间打架斗殴;3002.8 在井下场所睡觉、睡岗;2002.9 不参加班前会或安全活动 502.10 乘罐时,抢罐、挤罐、嬉闹,不服从有关人员指挥;5002.11 辱骂安全管理人员 3002.12当有
2、违章行为发生时,在场人员未及时制止;1003 爆破作业违章行为 3.1 在巷道贯通、与空区相通的作业点,未设置警示或防护等安全设施;2003.2 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场所未设警戒;2003.3 雷管、炸药混放及未入箱上锁;2003.4爆破后放炮器钥匙挂在放炮器上而未随身携带;2003.5 放炮前及放炮后未将放炮母线端头裸露部分拧结短路;2003.6放炮母线发生破损、接头未进行绝缘包裹有联电、短接可能的;2003.7 爆破后未及时撤除警戒;1003.8 凿岩作业的同时进行装药;2003.9 工作结束后,未将剩余的起爆器材交回爆破器材库;2003.10 进入漏斗内进行顶炮或进入采场进行装药;200
3、3.11 起爆破点之间的距离未达到安全距离;503.12爆破时,对周边可能造成破坏的设施未进行有效防护;1003.13 爆破后,未按规定时间利用局扇进行通风,或局扇出现故障后未在交接班时未交接说明;1003.14 炸药、雷管混装背运;2003.15 响炮后,未达到规定时间后进行验炮;2003.16 爆破器材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规定;1003.17 爆破器材帐物不符;5003.18 单人从事爆破作业;1003.19 爆破后,未进行彻底通风进入作业现场;1003.20 火工品存放点放置杂物;1003.21 领用爆破材料,未按规定放入专用箱内或袋、包的行为;1003.22 领用雷管、炸药后,将雷管、炸药
4、混装运送的;2003.23 爆破材料使用三轮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运输的;2003.24 未按规定两人分别携带雷管和炸药的(不准放入衣袋里);2003.25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运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中途暂放、不得乱丢乱放,违反规定的;2003.26 除爆破作业外,其他人员不得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1003.27 爆破作业人员丢失爆破器材被捡到交回矿山的,按 1000 元/每(发、管)累计处罚领用者;1000 元/每(发、管)4 顶板管理违章行为 4.1 作业面无找顶钎;504.2作业前未“敲帮问顶”安全检查;504.3 撬渣时,无人监护;505 绞车工、信号工违章行为 5.1 擅自离岗、脱岗
5、者违规一次;100 同一人违规两次;300 同一人违规三次;自动离职 5.2 在岗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违规一次;警告 同一人违规两次;100 5.3 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不全;机房、操控室脏、乱、差;查出一次给予当班者;警告 同一当班人员二次违规每人罚款;100 6 溜井管理违章行为 6.1溜井未及时安装格筛;100 6.2 溜井内倒放杂物(泥沙、砂浆、铁器、毛石等)和水等;100 6.3 溜井内倒放大块矿石;200 6.4 运矿时,放空溜井;200 6.5 溜井口无照明,或照明损坏后未及时修复;100 6.6 溜井口无警示标志牌,或标志牌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故障修复时间为 24 小时
6、);100 6.7交班时,溜井口未挂防护栏杆;100 7 检修作业违章行为 7.1不是机修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氧焊、电焊、切割机;50 7.2 砂轮机启动旋转不平衡而未及时进行调整,处罚机修班负责人;50 7.3 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或损坏未及时更换;未接地保护的处罚机修班负责人;50 7.4 砂轮机禁止侧面磨削;不准正面操作;不准共同操作;若违规,处罚操作者;50 7.5 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50 7.6 电气设备接线绝缘不良,无接地、无漏电保护;100 7.7 现场内的危险场所无警示标志;50 7.8 现场内孔、洞无挡板、盖板;50 7.9 检修现场无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50 7.10 电气设备检修无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200 7.11 高压设施检修时未执行工作票制度;100 7.12 单人检修,无人监护;50 7.13高处作业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100 7.14 动火时,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2007.15 动火结束后,未清除现场遗留杂物;100 7.16 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到5 m50 7.17 氧气瓶、乙炔瓶滚动搬运;5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