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 OA 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
2、办法。(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一)红、黄牌警告范围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1)一个月度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 类)3 次的。(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 2 次的。(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4)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
3、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且不按时回复的。(6)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 2 次的。(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挂牌的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立即整改。(1)半年内累计被挂黄牌警告 2 次的。(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3)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4)年内被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 3 次的。(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挂牌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1.年内累计挂红牌二次的。2.发生
4、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3.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 4 次的。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黑名单”的情形。三、“黑名单”办法管理程序和要求(一)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统计相关单位违章、事故数量,并根据本规定,对符合挂黄红牌条件的单位,报请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通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报请分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并发文通报。(二)分公司主体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属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预控措施,防范违章、事故发生。四、处罚办法(一)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安
5、全警示谈话 1 次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 500-1000 元处罚。(二)被挂黄牌 1 次的单位,每次扣罚 1000-3000 元。(三)被挂红牌 1 次的单位,每次扣罚 5000-10000 元。(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 1 个月。期满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其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恢复作业资格,验收不合格的,将作退出港口作业的处理。(五)年内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其安全生产信息情况将作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与其续约的重要参考依据。五、附则(一)本办法由铁路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不影响根据分公司其他规定对事故、违章的调查处理工作。(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分公司外来作业反“三违”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港铁司安201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