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测工作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工程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工作质量责任事故处理:(1)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提供的技术资料、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原始记录丢失,造成不良影响的;(2)由于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由于检测方法错误,造成数据差错而导致检测结论错误的;(3)在监督、检测过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4)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5)在监督、检测工作过程中因疏漏部分结构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缺陷,造成受监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2、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3、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事故责任人如实填写事故报告,科室负责人核查后,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根据事故的性质召集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确定性质作出适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站长。4、对确认的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