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3.事故分类3.1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以内,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食物中毒、火灾、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的。3.2 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较重的损伤,需要休息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
2、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3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5 人以上 10人以下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4 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 1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事故报告4.1 事故报告内容4.1.1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4.1.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4.1.3 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1.4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1.5 事
3、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4.1.6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4.2 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报告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4.3 发生一般事故,应在 24 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4.4 较大事故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传真或者以邮件方式报告中国区行政部备案。4.5重大事故必须4小时内(夜间发生事故应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报告集团总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一小时以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4.6 特大事故必须 1 小时内报告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报告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分钟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4.7 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 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4.8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 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5.1 发生安全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
5、并照相留档。5.2 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5.3 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6.事故调查6.1 发生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 24 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6.2 发生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 24 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48 小时内报送中国区行政部。6.3 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
6、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中国区总部派员参与。6.4 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7.事故处理7.1 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7.2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7.3 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4 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并在事故登记表上填写相关记录。8.事故管理8.1 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8.2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8.3 由安全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