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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奖惩基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91503 上传时间:2023-08-1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5.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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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环保奖惩基金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加强铜城建设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控体系,本着“以人为本、风险共担”、“个人自保、两人互保、班组联保”的工作原则,公司安委会决定,建立公司安全环保奖惩基金,实行事故管理和员工日常安全行为考核相结合,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公司财产的安全。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3.术语、定义:3.1 本办法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及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即:(一)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二)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三)运用经济杠

2、杆强化安全管理,奖罚结合;(四)强化追究,以责论处。3.2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中,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4.职责4.1 公司成立奖惩基金考核小组,由安全环保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组成。4.2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单位奖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3 安全环保部、党群工作部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性、阶段性安全检查,建立安全奖惩考核台账。4.4 财务部建立安全环保奖惩基金台账,落实兑现基金;4.5 综合办公室进行监督;负责执行公司决定的有关奖罚事宜。4.6 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细

3、则,并按规定执行。5.管理内容及要求5.1 安全环保奖惩基金由员工的绩效工资、公司奖励资金和配合队伍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二部分组成;即、员工每半年从绩效工资中出 240 元/人;、集团公司 2014 年奖励的指标;5.2 考核方式:考核周期为半年。即实行日检查、月公司内网通报、半年汇总考评结果,半年兑现一次。5.3 奖励5.3.1 安全目标奖励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周期半年之内未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和员工个人无“三违”现象,则按员工每人返还 480 元,班组长、安全监督岗每人返还 600 元,专职安全员、分公司副经理、机关各部室部长每人返还 720 元,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返还 960 元。

4、5.3.2 安全标准化建设奖励公司安全标准化工厂通过集团公司验收后晋级加星,则按员工每人追加奖励 100 元,班组长、安全监督岗追加奖励 150元,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分公司副经理、专职安全员、机关各部室部长追加奖励 200 元。分公司在通过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化车间验收后晋级加星,所在分公司的员工每人追加奖励 100 元,班组长、安全监督岗追加奖励 150 元,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分公司副经理、专职安全员追加奖励 200 元。5.4 处罚5.4.1 安全目标5.4.1.1 每死亡一人,第二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公司、混凝土公司扣 10 万;第一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公司扣 8

5、 万;惠通公司、银科公司扣 6 万元;全年公司所有员工再无奖励,全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5.4.1.2 每重伤一人,第二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公司、混凝土公司扣 8 万;第一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公司扣 7 万;惠通公司、银科公司扣 5 万元;事故责任单位所有员工再无奖励,全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5.4.1.3 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对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党支部书记、安全主管领导、安全环保部部长、分公司经理(部室部长)在执行上述两条款外,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文件执行。5.4.2 每发生轻伤一人,事故班组(或部室)所有人员半年内无奖励,半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事故当事人扣

6、2000 元,事故责任单位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部室部长扣 500 元,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职安全员、事故班组长(安全监督岗)扣 300 元。如事故单位(或班组)连续发生第二次轻伤一人,事故责任单位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部室部长、专职安全员、事故班组长(安全监督岗)进行双倍处罚;以此类推。5.4.3 每发生一起重大人身未遂事故,事故班组(或部室)半年内无奖励,半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事故当事人扣 1000 元,事故责任单位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部室部长扣 300 元,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职安全员、事故班组长(安全监督岗)扣 100 元。5.4.4 每发生粉尘浓度合格率、作业区域毒物浓度合格率、尘毒岗位目标管理达标率未完成指标的,分别扣事故单位万元。5.4.5 对在开展安全标准化工厂、分公司建设过程中,创建不积极、工作退步、管理混乱的,经集团股份公司安全标准化评审验收,如发生降星摘牌,公司将严格按照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双倍经济处罚。5.4.6 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 50100 元,对当班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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