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隐患管理制度1 事故隐患管理的范围1.1 改善和消除危及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的事故隐患。1.2 改善和配套防止事故隐患扩大的措施。1.3 改善劳动环境卫生条件,防止职业危险和职业病发生。1.4 当地政府部门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1.5 设备年久失修、超期服役、老化、技术落后,安全得不到保证。1.6 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素质差。1.7 危及社会环境,易造成社会群伤、群亡的因素。1.8 在生产、销售、施工等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或造成危害的工艺、设备及生活设施。2 事故隐患项目按危险及危害程度,划分一般和重大事故隐患。凡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构成重大事故的,按重大事故隐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3 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做到及时解决:3.1 对各类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建立档案,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期限。3.2 对各类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三不准(班组和工段能解决的不准推给生产厂,生产厂能解决的不准推给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3.3 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加强监护。4 公司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全面负责,做到“四亲自”(亲自参加项目审定、亲自布置安排、亲自参加检查、亲自验收总结)和“四优先”(计划安排优先、资金来源优先、施工力量优先、物资供应优先)。5 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整改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技术部、设备部、及相关生产厂参加竣工验收。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项目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6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事故隐患的日常管理工作。7 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8安全环保部查出的一般隐患向10.2规定的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于重大隐患向安委会报告。由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改。设备部、各生产厂所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各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对于所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委会报告,由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