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挥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作用,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是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
2、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指定专门
3、机构作为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内设各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四)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五)受理向本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六)负责对拟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审核;(七)与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业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
4、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积极协助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事宜,审定重大信息公开保密事项;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定密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察部
5、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发布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
6、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二章公开范围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向社会公开以下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的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四)涉及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中央、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予以公开的财政信息;(七)本单位基本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九)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调查处理结果以及调度统计数据;(十)人事任免信息,以及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规定或者规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