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从 15 个方面列举了 81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
2、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446 号)等法律、行政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规,制定本标准。标准。第二条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15 个方面: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
3、出措施;(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4、(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
5、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解读解读】本条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 15 个方面。第四条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隐患,是指有
6、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3在在 10%10%以上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的 10%10%的;的;【解读】1.本条中“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10%以上”,是指煤矿(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产量,超出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达到 10%及以上的;“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是指煤矿单月的原煤产量达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及以上的。例如:某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20 万吨/年,当该矿全年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 132 万吨,或者单月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12 万吨时,为重大事故隐患。2.本条中“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坑)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解读】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生产